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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构成要件性行为预想着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称为集合犯。其中包括常习犯和职业犯,乃至营业犯等。 赌博罪是典型的常习犯,所以以供一时的娱乐之物相赌时,不成立赌博罪,因为缺乏可罚的违法性。本罪是举动犯,判例的观点是,对系于偶然事情的胜败,赌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开始决胜负时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立即达于既遂。并不需要决定了胜败、实现了赌物的取得或者丧失。常习性被认为是行为人的属性,而不是行为的属性;因而,有学说认为常习性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的要素。但是,应该认为常习性既是行为人的属性,也是行为的属性;常习性既是责任要素,也是违法性的要素。关于常习者的犯行,其违法性也加重。因而,常习赌博罪是身份犯,不外乎是基于行为人具有常习者这种身份的赌博罪的加重类型。 所谓赌博的常习者,是指具有反复实施赌博行为的习癖的人。并不需要是不具有其他职业、以赌博为常业的人,而且,也可以并非是赌徒、游手好闲的人之类。作为认定常习性的资料,判例重视的有存在赌博的前科和反复累行了赌博行为的事实,但是,除此之外,必须进而综合考虑赌博行为的性质、种类、赌金的数额等,客观地判断犯人是否带有赌博的习癖
集合犯是指刑事法律将同类犯罪行为集合为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理论,可以分为三类:(1)营利犯。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依法只构成犯罪。二、常业犯。也就是说,没有正当职业,以犯罪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反复实施同类犯罪行为。(3)惯犯。又称习惯犯或习惯犯。也就是说,具有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习惯的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以上三种对集合犯概念的表达,共同表明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客观上反复实施同一行为;二是主观上具有反复实施同一行为的意思;三是只成立一罪。集合犯是法定罪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于集合犯,无论行为人实施多少行为,都只能按照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集合成为一个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可分为三种:营利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同种的犯罪行为,依法律的规定仅构成一个犯罪。常业犯。以犯罪所得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准备或者已经反复实行同种类的犯罪行为。惯犯。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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