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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一定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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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 根据此规定,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是犯罪未得逞; 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综上所述,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形态,简单的说就是犯罪发生符合各种要件,包括主体及客观上。对既遂的处罚,按照罪名对应的量刑标准执行,如果是行为犯,则一旦有这样的犯罪行为,就应当立案,按照既遂处理。如果是结果犯,则需要看犯罪后果。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既遂就是属于犯罪的最终结果已经产生,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犯罪既遂中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不管是哪一种执法人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从而才能让违法才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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