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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刑前未判其他罪行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行作出判决的处罚,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处罚。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意见》 撤销缓刑的过程: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检查,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本法第七十七条没有限制的,缓刑考试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予执行,公开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裁判宣告前有其他罪行没有裁判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作出裁判,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限制,决定执行前罪后罪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限制。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监禁处罚。?律师建议:可以理解,在缓刑考试期间犯新罪,无论是在考试期间发现还是在考试期结束时发现,都不会影响缓刑和假释,缓刑或假释将被撤销。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至于漏罪,由于缓刑和假释的考验期已经结束,视为该罪的刑罚执行。如果发现漏罪,按照漏罪触犯刑法规定的刑罚处理,不受前缓刑和假释的影响,只有遵守考验期的规定,才能不执行原判刑罚,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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