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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原则上不可以!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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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 第十八条 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 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 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 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可以生育二胎,否则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需要按照以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 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 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不允许。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 第十八条 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 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 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 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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