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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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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1)5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15元的,补足到115元。二、2010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明确表示,2017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仍有望上涨,但目前涨幅尚未确定,需要根据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等影响因素综合计算。具体上调方案要等3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后才有可能出台。德惠也不例外。阅读!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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