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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入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的废物不是一般的废物,而是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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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入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的废物不是一般的废物,而是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严重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健康。为遏制此类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加了此罪名。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到境外。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单或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偷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规定,走私废物罪是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到境外的行为。要认定走私废物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对象要件。本罪的对象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入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的废物不是一般的废物,而是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二)客观方面。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到境外。(3)主要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即明知是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被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和物品,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未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一、如何认定走私废物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认定走私废物罪的标准是什么1、认定走私废物罪,需要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2)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2、认定走私废物罪,要注意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以下几点:(1)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2)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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