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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
视情况而定。只有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审判的时候就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依然可以适用死刑。但如果在审判期间怀孕,后在审判期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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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哺乳期间有犯罪行为的,原则上不能依法判刑,但可以保释候审,监视犯罪人的日常生活,控制犯罪人的再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措施; (五)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措施。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孕妇运输毒品不适用死刑,与此同时会优先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被暂于监外执行。但是同时该发也规定,在暂于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也就是说,虽然孕妇可以监外执行,但只是暂时的,一旦流产或者哺乳期满,就需要及时收监,继续执行未完成刑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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