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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包活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承认并履行该合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行为人因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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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行为人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五年以上的,撤销权应当消除。
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九条同样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也就是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在没有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承认并履行该合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行为人因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该合同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合同因此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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