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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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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实践的规定,原告在起诉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时必须提供一般证明和证据。1、起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份、职业、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2、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证人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和与原、被告的关系。3、起诉案件协商协议,或者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4、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5、原告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提供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等)。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判决,应当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具体到公安机关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自诉案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法院进行二审是有时间限制的,法院在有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判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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