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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方法(一)一般项目须提供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县住建局提供);2、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地籍图(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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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以出让方式供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 3、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以划拨方式供地:1、取得选址意见书;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以划拨方式供地和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1、取得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条件的审批意见办理;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3、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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