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车辆信息了解影响购买者的行为性质的定性。...
可以,到公安局开据车辆盗抢证明文件,然后到车管所拿着开据的车辆盗抢证明文件把原车牌注销并保留购车名额,然后再去买新车再到车管所上牌子,反正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遗忘物是侵占罪特有的犯罪对象,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所有人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要确定本案车辆是否是遗忘物,首先,应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分析。你将车停在住所附近的公路上,因情绪高涨等特殊原因,未拔钥匙,并未实际失去对车的控制。且从第二天发现车辆被盗即报案看,你主观上并非将该车遗忘。同时,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很难成为遗忘之“物”,所以,你忘记拔钥匙的机动车不是遗忘物。
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应当以车辆的实际权属登记来认定,以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是由您实际出资购买并使用,但您并不能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既然车辆登记在您朋友名下,法院查封车辆就是合法的。
一般情况下,汽车买卖双方所签合同应当有效,并应按约履行。但当A将手续不全甚至完全没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出售时,其价款会比正常车辆的市场价格低得多,买房应当意识到该车来路不明,应当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发票等,而不应付款买车。在此情况下,很难把卖方和买房归入善意第三人范畴,即你支付了所谓的合理价款,也不能证明其属善意。公安机关查封处置该辆被盗车并无不妥。因而,你应当以该车属被盗车辆,不应当买卖,且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查封为由,要求A返还购车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