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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件调查标准(试行)1999年8月6日(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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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件调查标准(试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四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司法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帮助罪犯逃避惩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对犯罪活动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告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为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等便利条件;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件,帮助、指示其隐瞒、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 4、其他通风报信、方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存在如下规定: 1、《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3、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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