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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证据起诉离婚的,若是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官会判离。但是若是当事人没有证据,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也无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
离婚案件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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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的,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但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所以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客观属性。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依照法律上规定,是存在二审的,但是实践中,二审一般都不会判离,因为第一次起诉(含一审二审),若不满足法律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一般都不会判离;而且在我国你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第二次一般都会判离,所以作为律师,如若二审仅仅是为了离婚的话,不建议上诉。离婚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不能申请再审了。但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取得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五)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及其他参考情况;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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