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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本院院长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尽快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所示:向该法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反映和举报。如果还没有办法解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室反映和举报。会得到解决的。实在不行就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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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没结,不仅当事人着急,法官也着急。尤其到月结案,季度结案,半年结案,年结案的时候,法官也是抓耳挠腮恨不得都把案子结出去。法官作为人也会有犯懒拖延症畏难情绪。记得你想要的是一个及时公正的判决结果。好的处理方式是沟通,配合,督促。当然,我也承认有人会去法院闹,吵架,最终好像也有把事情解决的。有人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先想想自己是不是这样的人,做不做得到那样的事,结果会不会像你想的那样发展。不到逼不得已,不建议你这样做
如果还没有申请工伤待遇审核,那么伤残补助金是不会下达的。 1、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2、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4、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工伤待遇审核已经申请,那么员工因为工伤赔偿的问题和单位发生纠纷,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伤残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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