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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地方可以查询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
缴纳社保和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无关: 1,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缴纳社保待遇; 2,如果当事人是想个人缴纳的话,可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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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过办移动证和保险、验车、缴附加费、上牌、领照、缴养路费、缴车船使用税、建档等程序。具体详情如下:汽车经销商需提供以下合法证明:正规购车发票、厂家提供的汽车质量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2,工商验证:正规购车发票、厂家提供的汽车质量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3,办理移动证:没牌照的车辆不能上路,因此验证后本地居民还得到当地交通大队(或其驻场代办处)办理车辆移动证,出京车辆则须先到检测场验车并办理临时牌照方准许上路。验车:新车须经车辆检测场检验合格才能领牌。验车场由车管所指定。检验合格后填发由驻场民警签字的机动车登记表。验车时须带齐所需证件:车主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车辆合格证、进口车还须出示商检证书、进口单和车管所核发的准验单。4,缴纳购置附加费:汽车为高档消费品,因此还必须到交通部门指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缴纳购置附加费,比例为车款(除去增值税部分)的10%(进口车为进口环节各项税费组成的计税价格的10%)。所需证件有:工商验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张;汽车质量合格证;进口车需提供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罚没证明书、商检证明书;个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企业法人代码证,属国家控制车辆还需提供控办“准购证”。5,保险: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购车发票。6,领取牌照:购车发票;质量合格证(进口车还须出示商检证书、进口单和车管所核发的准验单);个人需身份证,单位需企业法人代码证,属国家控制车辆还需提供控办“准购证”;保险单;车辆购置附加费证;验车合格的机动车登记表。注意,领取牌照需本人亲自到场。7,缴纳养路费:到车主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8,办理行驶证:准备新车照片两张;临时行车执照;备案卡;养路费凭证。9,缴纳车船使用税: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处建档,并在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上加盖已建档戳记,然后去所在地税务局(或购车时在其驻场代征处)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税字牌。
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户口迁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直系亲属投靠:当事人符合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把户口迁入当地挂靠; 2、购房入户: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在当地购房后,再把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落户(该房产需要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 3、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及时申报工伤,承建单位申报,事发30日内,单位不配合申报,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事发一年内可以申报,工伤认定成功后,治疗出院申请伤残鉴定,按工伤鉴定等级主经张赔偿。单位有买工伤保险,社保工伤基金承担,单位没买保险,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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