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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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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行审查核准的登记行为。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企业法人(不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主管部门的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一)企业法人休业、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的证明或者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将注销开户银行注销登记。 (三)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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