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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房的重建和拆迁补偿的分配: 1,已经继承完成的遗产,当事人应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2,继承人太多,不能分割的,可以协商处理,受让产权的一方,折价补偿其他未受让方; 3,继承人各方放弃产权的,可以出售后,按继承份额分配该款项; 4,拆迁补偿分配参照上述重建房处理; 5,拆迁补偿可当然也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 6,如果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二,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平等继承遗产,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分或少分。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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