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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
一、绑架杀人未遂应如何处罚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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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述情况,涉嫌的是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不构成绑架罪的理由是,行为人没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进一步讲,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取回自己损失的财产,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在于是否已将他人劫持。你所述的过程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绑架把人绑错了是既遂,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
什么是绑架罪主观故意:一般说来,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前就已经产生。对于实施绑架时不具有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而是在劫持他人之后产生该种故意并提出不法要求的,如何处理?如甲、乙都是从事服装生意的。甲嫉妒乙的生意比他的红火,遂用欺骗的手段将乙的儿子拘禁在其家中,希望乙因找不到儿子而无法安心做生意。过了一天后,甲又想借此勒索财物,遂给乙家打电话,要求交50万元现金赎人。对于甲的行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实行并罚,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以转化犯对待则应以论处。笔者认为应当以绑架罪直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因为绑架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6在绑架行为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产生了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并继续绑架或拘禁被害人,从主观方面看,具有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有绑架行为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绑架罪来说,并不要求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故意必须产生于绑架行为之前。这是由绑架行为的持续性质决定的。而上述及转化犯的意见割裂了绑架行为的持续性,将其看做两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因为绑架罪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与十般的不同的是,绑架罪中的行为人除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外,还具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上述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这一特征。因此甲的行为以数罪并罚处罚是不符合刑法理论的,而以转化犯理论采解决则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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