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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
办理生育证时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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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其他材料: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B.双方1寸免冠照片1张。准备好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国家在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不需经过审批,不需要办理准生证,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由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生育。如果是想生育三孩子女,需要当事人夫妻俩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审批手续,需要取得三孩准生证,才可以合法生育三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办理生育证时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6、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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