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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4岁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是父母。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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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父母双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并得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在没有以上三项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不限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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