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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类型如下: (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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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类型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由伪造者自己使用或出售给他人使用的均可构成本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持卡人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的,因挂失而使用信用卡继续透支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 4、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客户在银行帐户上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短期使用超过其帐上金额度款项的行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款项,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
1、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 2、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 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骗领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 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就包括了恶意透支、盗用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等,相关内容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而在实施了这些行为之后,还要看实际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否则也是不能轻易认定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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