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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合适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2022-05-10
你描述的情形中,单位提出:“不合适在这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情形,根据此条解除合同,需要首先: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 其次:证明对你进行了培训, 再次: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如果不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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