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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以下不特别注明均为本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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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变更,但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应当与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匹配。例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试用期为6个月,但如果变更后的期限超过6个月,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即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拘传持续的时间从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经拘传讯问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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