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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1亿...
注册集团公司有以下要求:(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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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系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其框架与一般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数。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性质、规模和关系。注册集团公司除了满足一般公司的注册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控股子公司;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注册集团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3)集团成员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也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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