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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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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行政诉讼活动和其他的诉讼行为相比,只不过被告方是国家行政单位而已,这种状况原本就导致原告方在很多方面都比较被动,如果国家法律制度在剥夺原告的上诉权利,这就非常的不公平了,也不利于普通的民众对抗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样的,行政机关也是具有上诉的权利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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