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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下,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主张利息过高或者违法,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债权人双倍金额。"这一条是无效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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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年利率只要没有超过24%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借款的年利率超过了36%,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年息不超过24%受司法强制保护,超过24%之外部分属自然债务,债权人对此无请求权,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不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意愿支付的,法院不支持不当得利返还。超过36%部分属非法高利,债务人支付后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如果超过(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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