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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承诺提供“精装修”或“初装修”,无论其装修标准或高或低,在验房时,购房者都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对未达标的部分,购房者一方面可根据质量高低要求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修复、更新或重做等,择一而行,但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此外,应尽量避免使用“高档XX”等模糊概念作为装修标准,以免发生纠纷时因各执一词,而无法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拆迁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款的,由被拆迁人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异地房屋补偿。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方法计算的拆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与异地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互相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
2010年深圳市最新房屋拆扦补偿标准: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序号 产权证明资料 房屋类型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房地产证》(非市场商品房) 私房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 2 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35%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 3 房改房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需要补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 其他协议出让土地的房屋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应补交的地价 5 《房屋所有权证》(含原宝安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权属证书)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公告基准地价 其他应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7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说明:本表5-7《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1 红砖石棉瓦房 160-200元/平方米 2 红砖铁皮顶房 200-260元/平方米 3 红砖瓦房 350-400元/平方米 4 简易铁皮棚 70-90元/平方米 5 简易石棉瓦棚 50-70元/平方米 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60元/平方米 7 绿化荫棚 40-60元/平方米 8 机井 280-350元/米 按井深计算 9 手摇井 300-360元/口 10 门斗 砖混 80-100元/平方米 按投影面积计算 11 围墙 实砌砖墙、 毛石墙 220-300元/立方米 空斗墙 175-200元/立方米 块石墙 140-160元/立方米 该价格以浆砌块石计算,干砌块石乘以0.8的系数 片石墙 100-120元/立方米 该价格以浆砌片石计算,干砌片石乘以0.8的系数 12 地坪 水泥地坪 45-60元/平方米 10-12厘米厚 水泥花砖 25-30元/平方米 泥结碎石 20-30元/平方米 预制砼块 40-50元/平方米 广场砖 65-80元/平方米 花岗岩板 200-250元/平方米 13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20-25元/平方米 钢架、塑料薄膜及玻璃温室 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厘米 80-100元/米 各段内的管径按内差计算 30厘米<直径≤60厘米 100-200元/米 60厘米<直径≤1米 200-400元/米 直径>1米 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15 车棚、 雨棚 简易、独立柱、铁皮棚 150-180元/平方米 按投影面积计算 砖混、有柱有部分墙 240-260元/平方米 16 护坡 140-160元/立方米 17 水池 (按水池容积计) 土水池 100-150元/立方米 石水池 200元/立方米 毛石池底 红砖水池 250元/立方米 池壁毛石 混凝土水池 350-400元/立方米 池壁红砖 18 电线杆 杆高≤9米 540元/根 水泥杆 9米<杆高≤11米 820元/根 11米<杆高≤13米 1180元/根 13米<杆高≤15米 1540元/根 19 花坛 圆拱、半圆拱 420元/立方米 砖砌 20 阁楼 木结构 130元/平方米 不包括楼梯 钢木结构 200-300元/平方米 说明:1.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本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 2.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3.拆迁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特区内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特区外按照城市化转地相关标准执行; 4.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序号 道路类型 参考价格(元/平方米) 特征 厚度(厘米) 1 5 黏土、砂或者黏土、石屑等压实路面 2 砂石路 12 碎砂石压实路面 10 厚度调整:±2厘米,±2元 3 沥青路面 一层沥青 75 表面喷酒黑色沥青材料,下层依次为约15厘米砼稳定层、约20厘米碎砂石垫层 5 指沥青层厚度,单层厚度调整:±1厘米,±5元 两层沥青 100 10 三层沥青 120 15 4 水泥砼路面 110 砼路面,约20-30厘米砂垫层,埋钢筋,切伸缩缝 25 指砼厚度,厚度调整:±5厘米,±10元 5 排水沟 砖石砌 130元/米 边沟、截水沟 按1.0×1.0计,不同尺寸可按高宽比例折算 混凝土 250元/米 单价中已包含路基、路床的挖土、平整、缘石费用及砼道路埋筋、切缝、养生费用 说明:1.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2.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 序号 类型 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房屋 根据被拆迁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 生产经营性房屋 根据其设备搬迁和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 3 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迁移 未还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损耗材料等费用给予补偿 说明: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拆迁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至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时同时发放。 (四)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约定租金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三)拆迁矿场、采石场、加油站、码头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引起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经营期内税后平均利润或者行业平均税后利润为标准,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住宅房屋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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