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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不想放弃,继续寻找有力证据。申请再审的,并非有新证据,法院就必须受理。一【申请再审的权利不能滥用】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但是,新证据并不一定构成再审的条件。证据是一种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要想获得法院再审的认可,证据必须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要求。二【《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如再过几天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家属要予以重视,这说明公安机关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了,而且,公检两家已对基本案件事实达成一致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刑事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支持犯罪的证据及各种犯罪情节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定罪问题,确定罪名后,量刑问题需要考虑各种量刑因素综合确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是要综合考虑这些问题;作为家属作如条件允许,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会见,以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重要的是在辩护阶段,在法庭上找到对其有利的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和证据,以最大限度保护其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家属也应当稳住情绪,如果条件不允许,鉴于刑事案件拖的时间比较长,从立案到法院一审审理一般至少得四到五个月,要紧跟各办案机关的程序,以免因跟不住,案件都审理完毕了,导致家属对案件进展一无所知,家属最重要的是在法院审理时要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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