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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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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相互债务的顺序,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首先履行方债务的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到期,首先履行者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一项权利。 其行使条件如下: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 3、在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4、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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