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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17条规定,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事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措施的,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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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即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12小时以内讯问完毕。拘传持续的时间从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经拘传讯问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结束拘传,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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