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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安全...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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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消防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辖区内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并由其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九条规定,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但未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计划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接受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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