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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的申请人是谁

2021-09-05
双方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阻止且应当配合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探望权,但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情,如果产生相关事由,一般享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享有的探望权。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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