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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病保险办法

2022-03-11
《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医保的申请条件,不单纯是大病还须符合文件规定。电话咨询收费,首次200元,后续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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