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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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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判决是: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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