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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主要负责: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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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草拟制定地方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赠与、交换、拍卖、继承、分割、析产)管理工作。 5、审查和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纪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危险房屋鉴定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城市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房改政策、法规的研讨、审定及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市城镇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 12、负责房地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上高法院执行局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知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和上高县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从轻处罚。 二、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借款或办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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