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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怎么进行一、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如需...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程序:1.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2.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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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如下: 1、申请。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规定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具验资报告。 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5、创立大会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在媒体上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成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如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存在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没有股东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条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4、资产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 5、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6、工商变更; 7、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8、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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