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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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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办理流程: 第一阶段: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出具户口,身份证,银行账户材料,填写审批表。 第二阶段:村(居)委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不符合的材料退还,符合的进入下一程序。 1、村、镇两级对材料进行审核; 2、镇逐户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村、镇两级组织民主评议; 4、不符合条件的退还; 5、对符合条件的,在村、镇两级公示,并填写申请审批表。 第三阶段: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复查申报→乡镇政府核查审定→核查对象公示上报→低保局审核→批准享受对象公示→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银行发放低保金 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 (三)家庭各类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证;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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