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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第193条: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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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召唤的规定是措施类,不是强制措施类。因此,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没有强制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嫌疑犯时,必须出示《召唤通知书》和调查人员的工作证明书。嫌疑犯到达事件后,必须在《传唤通知书》中填写事件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项规定,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的事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召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公安机关召唤后应立即询问验证,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的情况复杂,根据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行政传唤的法律依据,”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是强制措施类。传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和核实,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果情况复杂,根据本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询问和核实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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