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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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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是国家为了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那么缓刑考验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律快车为你答疑解惑。《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开除党籍指对于错误极其严重,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所施行的党内最高处分。此种处分主要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或者对所犯错误拒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如有下列情况,应予开除党籍:违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党籍;对于紧跟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原则上都要开除党籍;犯了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分的,必须开除党籍;如果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因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对于犯有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考虑开除党籍(参见《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对于涉外活动中,严重违犯党纪国法,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开除党籍(参见《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7月);在经济领域中犯有严重错误,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情节恶劣的,也应开除党籍(参见《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的暂行办法》)等等。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时,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对开除了党籍的人,凡是还可以当干部的要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不能当干部的也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以出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鼓励他们改造,帮助他们进步。”党员被开除党籍后,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以后,本人如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重新吸收入党。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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