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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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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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