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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与村土地纠纷的解决办法是: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我九三年结婚九四年有的宝宝,当时婆家那里要求我给户口转到那里给孩子分地我在九七年转了过去,当时我还跟大队说给我分地,大队说你在原籍有不给我分,我一直以为我在原籍有地,可在九八年原籍大队又从分地了我的地就没了,我也不知道,在奶奶去年去世了我回去查大队说没有我的,说我户口不在就没有,为什么三十年不变我的地就没有了呢?我是有土地的人,为什么就变了黑人了呢?我到底去哪要回我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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