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这与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房屋修建是需要主管部门书面许可的,如果修建的是宅基地,详细你可以查有关宅基地审批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申请与登记 第十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8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