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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1、保留并提供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2、【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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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诈骗罪,报案人需要收集证据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直接去派出所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起草的机关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应当在管辖范围内起草调查。第一百一十条起草的资料来源对起草资料的接受和处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犯罪事实和嫌疑犯,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报或通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通报、控告、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罪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项规定。
诈骗如果有明确的对象,那么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证据越是充足,案件赢的概率就越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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