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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
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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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条件是: 1、免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3、其他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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