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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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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您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约定向对方追偿;如果这笔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债务,即可不用承担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名,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这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制度。 第二,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年人抚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第三,一方用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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