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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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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必须立案追究。
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损失甚至报废交通设施本身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和飞机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飞机的倾覆和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应该使用刑法武器来惩罚这种犯罪行为。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此外,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正在使用中。由于只有过失损坏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能危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在使用中,而是在生产或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使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这就是本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1)行为人必须破坏交通设备。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因为行为人缺乏谨慎。如果火车通过铁路路口不小心把放在路边的废钢挂在轨道上,造成火车颠覆。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交通设备过失损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2)损坏交通设备的过失必须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即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被倾覆或损坏,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严重后果不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也就是说,行为人可能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相信是可以避免的;或者应该预见,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导致这种严重的结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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