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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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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自然灾害的9中分类:1、气象灾害:2、海洋灾害:3、洪水灾害:(1)暴雨灾害(2)山洪(3)融雪洪水(4)冰凌洪水(5)溃坝洪水(6)泥石流和水泥流水。4、地质灾害5、地震灾害:(1)结构地震(2)陷落地震(3)矿山地震(4)水库地震等6、农作物生物(1)作物病害:主要有水稻病害240种以上、小麦病害50种以上、玉米病害40种以上、棉花病害40种以上、大豆.花生.麻类等多种病害(2)农作物虫害主要有水稻虫害252种、水麦虫害100种以上、玉米虫害52种、棉花虫害300种以上、其他各种作物多种虫害7、森林生物:(1)森林病害:2918种(2)森林病害2500种、水麦虫害1种、水麦虫害12200种)8、天文灾害是指太阳表面、太阳风、磁性层、电离层和热层在瞬间或短时间内发生异常变化,如强加冕物质抛射、大耀斑、高速太阳风、磁性暴力、电离层突然骚扰等,引起卫星运行、通信、导航、电站运输网络的崩溃,危害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社会经济损失。包括小天体(陨石)冲击等,可能会导致人体和财产的损失。9、其他灾害我们对雷.雾.冰雹等其他灾害也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防范能力。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按以办法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以下办法处置:(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补助项目主要有六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内容: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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