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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量刑标准应当根据涉嫌提取资金的具体指控确定。1、查处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案件,要全面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和认真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诈骗。2、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用户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欺诈、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符合欺诈要求的,以欺诈罪定罪处罚用户。3、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用户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提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用于企业转让生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伪造国家机关专项资金的,一般不得国家专项资金,用户应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用户。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时间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实的组成部分和情况。4、在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负有直接审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了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欺诈,并将提取的国家专项资金私分,非法占有。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将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是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要求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用户涉嫌欺诈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资金使用人员提供的材料时,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构的条件,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负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未受贿、徇私舞弊、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党政纪律。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客观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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