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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债务可定义为婚内个人债务: 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与其无抚养义务的亲友承担的债务; 4、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中个人债务的认定: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用于个人,收入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个人费用不合理产生的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应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与其无抚养义务的亲友承担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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