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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三代以内亲属关系...
2010年底出台了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的规定,对于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满三年、该子女年满五周岁,因故难以办理收养手续的,可向户口所在派出所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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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证件,申请领养证。可以凭领养证向孩子申请户籍。《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去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
本报讯 常言道,人生七十古来稀。年逾古稀的邹某晚年丧夫,膝下无子,只能孤苦伶仃地度过风烛残年,却因前儿媳不孝,邹某非但不能安度晚年,反而被赶出家门,居无定所。自己与亡夫辛苦建造的房屋竟被与自己毫无亲属关系的外人霸占,而自己却流离失所。古稀老人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广泛关注。经过开发区法院硕放法庭法官的艰苦努力和多方调解,双方近日终于达成协议,由老人对出资装潢的前儿媳作适当补偿,前儿媳限期搬出。老人终于回到了自己家中,古稀老人的合法权益终于获得了保障。 邹某与丈夫刘某一生未生育子女,为同其他家庭一样享受天伦之乐,缓解年老时的凄凉与落寞,邹某夫妇收养了沈某为养子。待沈某成年后,邹某夫妇一手操办了养子沈某的婚姻大事,张灯结彩、热热闹闹将张某迎娶进了家门。不久,养子夫妇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男孩,一家人和睦相处、其乐融融。但并未持续多久,养子夫妇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关系逐渐紧张。孰料,养子随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不久,邹某与儿媳张某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向。因思念养子过度,刘某抑郁成疾,终于一病不起。刘某去世后,邹某与儿媳之间的矛盾更加白热化,几乎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无奈邹某只得诉请解除与失踪养子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很快便判决解除了其与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因养子下落不明,邹某与已经是前儿媳的张某相处了一段时间倒也相安无事。 不久,双方再因琐事产生争吵,甚至冲突升级为打架。邹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法院判决将儿媳张某迁出自己与亡夫建造的房屋。张某虽不否认现居住房屋非其与失踪的配偶建造,但声称其曾出资10000元装潢了现居住房屋,要求邹某在支付其相应补偿款后在择期搬出,否则其将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张某还声称因养子沈某与刘某存在养父母关系,现邹某配偶刘某已死亡,沈某对属于刘某部分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其与沈某存在夫妻关系,该房屋中有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法官在耐心调解后,终因张某坚持补偿数额不让步而调解未果。为避免发生新的冲突,邹某被迫离家另居。法庭针对本案存在的难点有的放矢进行了调解,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了协议,约定邹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装潢补偿款8000元,张某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迁出。调解结束后,邹某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连声表示感谢,表示今后彻底忘却已往的不快,平静安详地度过桑榆暮年。调解书生效后,邹某将上述8000元补偿款缴纳至法庭,张某亦于调解书约定的迁出日期之前迁出了房屋。至此,这起涉及古稀老人的房屋迁让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吴成新路若愚)
供养直系亲属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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